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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7-16 17:08:17
摘要:7月15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合伙人、涉外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叶赛兰律师与1号团队刑事婚姻家事部门部长杨月律师担任导师。A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万,现有2名股东分别为甲和乙,出资比例均为50%,后因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自2020年起连续三年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基于此甲通过发送律师函,协商等途径要求A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截至起诉之...

7月15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由律所合伙人、涉外法律事务部副部长叶赛兰律师与1号团队刑事婚姻家事部门部长杨月律师担任导师。


A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200万,现有2名股东分别为甲和乙,出资比例均为50%,后因发生严重分歧导致公司自2020年起连续三年无法作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基于此甲通过发送律师函,协商等途径要求A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截至起诉之日,因股权结构缺陷仍无法解决,继续下去将会对A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遂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由此推动公司利润的分配。

补充事实,甲早在2020年就向乙以电话或面谈方式多次提出要求退股,后于2020年至2021年期间从A公司提取xx元现金及货物。后2023年底甲认为自己仍然是股东要求分红。

上述,总结了四个疑问供在场导师及实习生讨论,分别为:

1.甲与乙通过微信或口头表达的退股意愿并从A公司支取了xx元资本能否说明甲已经实际丧失股东身份?

2.如果法院不认可甲的股东身份,请求解散A公司的可能性有多大?

3.乙可否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请求确认甲不是股东身份?

4.因甲当时支取资金并未明确是乙方受让还是公司回购,乙方在诉中主张何种退股形式对己方有利?


各位导师及参会律师与案件承办律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并结合自己的经验一一给出相应的建议,在考虑甲的退股是否生效的同时还需考虑公司法关于减资,退股,转股等形式前置要件等等,在场实习生也感受到了公司法的魅力,这样一部处处彰显着自治的法律,在赋予市场主体极大自由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成百上千的法律未规定的疑难问题,这就需要律师剥丝抽茧,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充分利用相关司法解释及有力的逻辑推理,为当事人谋取正当利益。

至此,本周会议圆满结束,相信通过此次案例讨论会与指导律师全面具体的解答建议,实习律师能够对业务有更加清晰的认识。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单冠杰

编辑:邱琪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