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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实习律师组长任命仪式与交通事故案例讨论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4-08-28 08:34:51
摘要:8月26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芙蓉导师由律所高级合伙人、监事长、刑事法律部部长孙治钢律师,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会长李飞律师,律所合伙人、一号团队非诉部门部长周海燕律师担任导师。孙治钢律师给实习律师大组长李顺颁发聘书李飞律师给实习律师小组长们颁发聘书在例会开始前,经实习律师自主报名、管委会严格审核与综合考量,孙治钢律师宣读了《芙管字第040号 关于实习律师组长...

8月26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每周案例研讨交流会如期举行。本次例会芙蓉导师由律所高级合伙人、监事长、刑事法律部部长孙治钢律师,律所合伙人、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会长李飞律师,律所合伙人、一号团队非诉部门部长周海燕律师担任导师。


孙治钢律师给实习律师大组长李顺颁发聘书

李飞律师给实习律师小组长们颁发聘书

在例会开始前,经实习律师自主报名、管委会严格审核与综合考量,孙治钢律师宣读了《芙管字第040号 关于实习律师组长任命的决定》,并为实习律师大组长李顺颁发聘书,李飞律师为实习律师小组长们颁发聘书。希望各位组长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带领实习律师小组共同进步,为成为一名优秀的执业律师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期待全体实习律师能够珍惜律所学习机会,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不断提升自我,为律所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随后,在案例讨论环节,执业律师杨宸律师作为讨论案件的承办律师讲述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的详细情况。

案例讨论

2024年8月11日,小明的父亲带着11岁的小明随骑行队在未正式通车的道路骑行过程中,小明不慎摔倒后被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小车碾压致死。

该案件的问题主要集中于3个问题供在场导师与实习生进行讨论,如下:

问题1、《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建成但未交付”的道路吗?“未交付”会如何影响机动车司机责任的认定?既然没有交付,那么非机动车上路是不是也有责任?

问题2、各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问题3、保险是否免赔?

案例分析

在经过激烈的导师与实习生讨论后,杨宸律师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上述案例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问题1解读: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的规定,公路建成后需要先进行交工验收,验收通过后通车试运行两年后再提交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的道路不能交付使用,即本案所称的“未通车道路”,由于不允许通行,自然也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如果机动车强行在上述道路上通行,显然具有重大过错,因为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根本不享有通行权。原则上,非机动车尤其是自行车在未交工验收道路上也是不允许通行,但是鉴于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通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过错应更大一些,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一般不会对周围造成危险,仅为一般过错。

问题2解读:

(1)涉事司机王某:

若此路段为未开通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涉事司机在未验收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行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若涉事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避让措施,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车主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2)小明父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在该事件中,小孩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允许未达法定年龄的孩子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3)骑行的组织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骑行活动未在规定的线路、车道上行驶,组织者若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4)道路施工方、建设主体:

事发路段是未交工验收路段,道路施工方、建设主体应做好未投入使用道路的封闭管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对于可能存在的漏洞风险应充分预见,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3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现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在道路以外因机动车发生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与道路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本质区别,而交强险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此类情况的损害赔偿。

至此,本周会议圆满结束。通过此次指导律师对于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对案例的讨论解答,实习律师们收获颇丰,期待下一次的精彩分享。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高艳丽

编辑:易赛楠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