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军良,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
现本人向社会公开实名投诉: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以下均简称衡阳中院)和湖南省耒阳市法院的部分执行法官玩弄法律、操弄案件、枉法裁定执行回转、非法怂恿被执行人规避监管、资金体外循环、转移已查封、扣押的财产、默许被执行人虚增债务、干预操纵司法鉴定等。
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政府和下属机构及个别干部干预司法,非法协助被执行人转移法院冻结款、充当老赖保护伞、保护被执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逃避法律制裁。
上述机关和相关人员以种种借口非法干预、拖延且阻扰执行,导致判令9000多万元的生效判决书八年未执行到位,非法剥夺与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郑重承诺:以下投诉内容全部属实,否则,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2015年5月13日,衡阳中院出具(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耒阳市宏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煤业)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本人曾军良煤矿收购款3380万元,利息271.2万元(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止,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息1.5分计算到该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首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尾二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5)衡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尾页照片
被告宏华煤业不服,上诉至湖南省高级法院,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出具(2016)湘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高级法院(2016)湘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原件首页照片
湖南省高级法院(2016)湘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原件尾页照片
宏华煤业仍然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7年6月27日,最高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215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耒阳市宏华煤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59号《民事裁定书》原件首页照片
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159号《民事裁定书》原件尾页照片
此后,衡阳中院先后出具各类执行裁定数十份(下附部分)。起初,裁定冻结、划拨宏华煤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执行裁定书》原件首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执行裁定书》原件尾页照片
2018年5月11日,衡阳中院裁定将已经查封、扣押的执行标的物按流拍价抵偿给本人;该院通知有关部门于2018年6月22日为本人设立的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原件首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原件尾二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原件尾页照片
依据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执行裁定书》之二所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原件照片
案件执行程序到此并往前推进,按理可以顺利执行完结,本人的合法权益能很快实现!
殊不知被执行人通过什么途径?找了什么神通广大的“大人物”?本人依法申请执行且即将依法执行完结的案子突然出现“反转”:
2018年10月18日,耒阳市政府具文耒政[2018]113号《关于宏华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债务纠纷案情况的请示》,以“信访维稳压力增大”“民生保障压力陡升”“煤矿关闭政策无法落实”等理由,干预衡阳中院依法执行。
耒阳市政府耒政〔2018〕113号《关于宏华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债务纠纷案情况的请示》原件首页照片
此后,衡阳中院“闻风而动”,于2018年10月25日下达了(2017)湘04执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已经裁定抵偿给本人且已经办证的煤矿予以查封、冻结。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原件首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7)湘04执2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原件尾页照片
2019年4月11日,衡阳中院下达了(2019)湘04执监2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11月28日,下达(2019)湘04执监28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此前所作出的系列裁定,违法执行回转,案件执行又回到了原点。
衡阳中院(2019)湘04执监2号《民事裁定书》彩色复印件首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9)湘04执监2号《民事裁定书》彩色复印件尾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9)湘04执监28号《执行裁定书》原件首页照片
衡阳中院(2019)湘04执监28号《执行裁定书》原件尾页照片
期间,在衡阳中院及其个别法官的默许下,宏华煤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曾梦华等,拒不履行衡阳中院已经生效的判决非法转移财产超过5.5亿元之巨;采用虚构债务、虚假诉讼等违法手段转移冻结款数千万元(此司法鉴定意见书仅传贴封面及鉴定人签字页,内容依约予以保密—特此申明)。
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衡阳中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封面照片
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衡阳中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签字页照片
对此,衡阳中院及其下辖的耒阳市法院部分法官不仅对被执行人宏华煤业绕开被查封账户私账收公款、虚列债务、虚假诉讼等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放任不管,渎职失职,个别执行法官甚至玩弄法律、操弄案件,以非法加盖法院印章、非法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式,枉法下达《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1)湘0481执8295号〕,非法瓜分被查封财产,愚弄本当事人,导致本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1执829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原件首页照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1执8295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原件尾页照片
仅截至2021年6月底止,经司法鉴定宏华煤业欠本人煤矿收购款3380万元,一般利息2695.75万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965.92万元,共计7041.67万元。
至2024年7月底,据初步计算,宏华煤业欠本人执行款总额在9000万元以上。本人的这笔煤矿收购款,均是举债形成的,各类利息均需按照判决同类标准按期支付。由于衡阳中院在案件判决生效后,拖延八年不予积极执行,致使本人债台高筑,每天债主盈门,度日如年。
在此,本人恳求:
一、为了排除渎职违法、人为干扰等因素,请求本案由湖南省高级法院提级执行;
二、请求衡阳市纪委、衡阳市监察委根据本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可另行提供)对衡阳中院、耒阳市法院、耒阳市政府等相关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三、恳请衡阳市检察院对衡阳中院、耒阳法院个别法官和耒阳市相关人员与被执行人宏华煤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曾梦华等人勾结串通,实施虚增债务、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财产等非法对抗依法执行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同时,恳请社会受众积极进行舆论监督,为本人主持公道,共同谴责那些违法乱纪、规避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权人:曾军良
编辑: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