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中学生相邀一起去玩水,其中一人不幸溺亡,责任由谁承担?近日,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死者父母将和孩子一同玩水的两名同伴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法定监护人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403.18元。
受害人李某与韩某、陈某均为安乡县某中学学生,韩某比李某、陈某大4岁左右。2016年9月17日,学校放假期间,韩某邀李某、陈某到外河玩水。因李某和陈某不会游泳,便在浅水区玩,韩某独自在深水区游泳。当韩某向其他两人游来时,李某为避开韩某而掉入深水坑溺亡。李某父母遂将孩子两名相约玩水的同伴告上法庭。
李某父母认为,韩某比李某、陈某大,应当知道在河里玩水的风险,对李某应适当照看,却放任李某下水存在过失,该负主要责任;陈某发现李某溺水后只是呼救,也有放任的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因意外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韩某、李某、陈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韩某尽管年龄最大,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准确判断其行为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更不可能预计到李某的溺亡。因此,不能以此认定其有一定过错。同理,李某溺水后,韩、陈均实施了救助行为,因二人年小体弱,方法不当,未能挽回朋友的生命,已经实施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义务。因此,法院认定韩、陈二人对李某死亡无过错。
但李某的溺亡与韩某、陈某并非无任何关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韩某、陈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李某父母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暑假将至,家长们应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避免悲剧的发生。(通讯员 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