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王某因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涉嫌危险驾驶一案,澧县公安局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王某成为澧县自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受到刑事处罚第一人。
对王某进行拘留
3月3日晚8点40分许,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火连坡中队执勤民警在甘溪滩镇精华寺居委会路段设卡查处酒驾,这时一辆无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经过,执勤民警立刻打手势拦停该车。经查,该摩托车驾驶人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摩托车也未办理注册登记,民警依法暂扣该车。民警见王某满嘴酒气,对其吹气酒精检测,吹气结果为83mg/100ml,驾驶人王某已涉嫌醉驾,民警立刻带王某去当地医院进行抽血送司法鉴定机构检测。
民警现场检测酒精含量
3月4日,对王某的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澧县公安局对其涉嫌醉酒驾驶的行为作出了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
3月10日,经常德广德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王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3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澧县公安局对王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刑事立案,并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等待王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通讯员:昌军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