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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7-02-19 10:28:27
摘要: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教育局 常发改价费〔2017〕30号 关于201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市直有关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

常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常发改价费〔2017〕30号

    关于2017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发展改革物价统计局、财政局、教育局,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宣教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收费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10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管理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1)伙食费,按每生每天不超过 15元标准执行(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饭菜加热服务的,每生每期不超过50元)。

(2)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按附件1标准执行。

2、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还可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1)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按附件2标准执行。

(2)住宿费,按同级发改(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3)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由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标准。   

(4)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5)校外活动费,据实收取,按次结算。

 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管理

 公办普通高中,除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外,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1、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省级示范性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为每生每期800元。

 2、课本费、作业本费,按附件3标准代收。实行多退少补,据实结算。

 3、教辅材料费,由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在附件4内,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定,据实收取费用。

 4、校外活动费,据实收取,按次结算。

 5、公办普通高中伙食费,学校实行打卡或购票(卡)就餐的由学生自由选择伙食标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统一配餐的按义务教育阶段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6、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补办就餐卡按不超过10元/卡标准收取。

 7、住宿费,按同级发改(物价)、教育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8、校服费,已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校服采购继续实行公开招标;未实行公开招标的区县市,由同级发改(物价)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情况核定标准。职业高中按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55号)文件执行。

三、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1、严格教辅材料管理,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推荐目录和价格(附件4)做好无偿代购服务。不得强制以“走市场”为名指定或推荐学生在学校内、外书店增订目录以外教辅材料,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也不得将目录内教辅材料(包括高考复习资料)推向市场,迫使学生从市场高价购买,加重学生经济负担。对专题教育读本和活动用书(附件5)的发行工作,各地必须先明确教育活动主题,原则上分学段每年重点开展3-4个专题教育活动,各地可根据计划安排,有选择地组织学生自愿征订。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

2、加强学生食堂管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保证学生伙食质价相符。学校必须建立学生食堂专帐,严格控制开支范围,除食堂员工工资及社保、原辅材料、水电煤气(燃料)、基本炊具用品等直接为学生食堂提供服务的项目外,其它一律不得进入食堂帐目开支。

3、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4、学校要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文件精神,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   

  常德市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常德市财政局 

常德市教育局

     2017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