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本院决定面向社会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名额
拟选任人民陪审员20名。
二、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与案件审理的时间,且具有汉寿县户籍或以汉寿县为经常居住地;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积极、热心并能胜任审判工作;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基层群众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具有经济、医学、计算机、建筑、翻译及其它理工、社会学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优先选用。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陪审员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在本院辖区内且未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中产生。
三、选任程序
1、报名
(1) 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向本院提出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推荐。
(2)报名材料:①公民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所在单位及住所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④所在单位同意报名证明、近期正面免冠同底彩色1寸照片3张及电子照;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须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电子推荐表、申请表和照片发至QQ邮箱:420878362@qq.com
(3)报名时间:2017年3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
(4)报名地点:汉寿县人民法院政工室
(5)联系电话:0736-2881311
2、资格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听取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社会评价及业务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之后,确定拟任人选。
3、提请任命:经审核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本院院长提请汉寿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任命后,本院会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名单抄送县司法局,并报市中级法院政治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为五年。
4、岗前培训。人民陪审员经依法任命后,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前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法律基础知识、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内容。
四、人民陪审员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由本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发放。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解释。
汉寿县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