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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0 12:10:20
摘要:12月17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政、副检察长彭晋刚及专职检委沈成章、员额检察官曹静列席安乡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了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和一起涉债务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会议首先听取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详细介绍,审委会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并集体研究后作出表决。县法院院长谢迎春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表示欢迎,他表示检察长列...

12月17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彭政、副检察长彭晋刚及专职检委沈成章、员额检察官曹静列席安乡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会议讨论了一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和一起涉债务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会议首先听取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的详细介绍,审委会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条款的适用等进行了深入讨论,并集体研究后作出表决。县法院院长谢迎春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表示欢迎,他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法律赋予检察院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也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

列席会议的彭政检察长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做好列席工作提出四点意见。一是检察长依法列席审委会,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赋予的监督职责,是检察监督的重要方式,也是法院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有助于构建法检两院良好工作联系,达到共同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二是检察机关支持法院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依法履职、规范监督,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权,尊重和维护审判权威。三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学习交流的过程,同时也为检、法两家在法律司法实践中进行经验共享提供了平台。通过向审判机关学习成功经验,发现和改正自身的问题和不足。通过经验共享,有利于加强沟通,密切交流,互相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从而推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四是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也要接受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与被监督中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谢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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