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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辱骂烈士案宣判,常德检察官的庭审诉词意外走红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22 10:24:32
摘要:2019年6月19日上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石门县网友唐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省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现场被告人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常德市石门县人...

2019年6月19日上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石门县网友唐某某侵害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湖南省省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庭审现场

被告人

2019年3月19日,江苏省苏州市消防支队吴江区大队盛泽中队副班长、四级消防士刘磊同志在营救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清溪河新东大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3月22日,中共石门县委发布石委〔2019〕2号文件决定,号召全县共产党员向刘磊同志学习。同日,被告唐某某使用微信号xingyanli3418(昵称樊一桦)在自己创建的微信群“常德人聊天群”中,与网友讨论刘磊同志的英雄事迹时,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我说的是实话”等侮辱性言论。此时该微信群共有成员57人。唐某某的不当言论被群内成员谴责并传播,后被群成员转发至另一216人的微信群“出城十里迎英雄”,造成不良影响。唐某某因辱骂刘磊烈士,被石门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

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证据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迅速介入、依法履职,积极开展各方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通过调取相关证据和对唐某某的询问,认定该案符合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经诉前程序征求刘磊烈士近亲属意见后,并报省检察院审批并批复准予起诉,常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唐某某通过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唐某某当庭道歉

庭审中,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陈述中义正言辞地表示:英雄烈士不容任何亵渎和污蔑!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郑朝兵发表最后出庭意见

陈述原文如下:

“一个没有英雄的民族是可悲的民族,而一个拥有英雄而不知道爱戴他拥护他则是更可悲的民族”。今天,我们代表检察机关在这庄严的法庭上起诉被告唐某某,并不是因为他的侵权行为不可饶恕,而是要倡导全社会崇尚英雄、捍卫英雄、学习英雄、关爱英雄。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正是因为有无数英雄烈士的埋头苦干、拼命硬干、舍生取义、为民请命,才换来今天祖国的繁荣富强和民族的振兴。他们的精神已经融入国家的血脉和中华民族的灵魂,是国家和民族前行道路上的明灯。这种精神应当薪火相传,绝不容许有任何褻渎和污蔑!

在为迎接刘磊烈士魂归故里举行盛大祭莫之时,被告唐某某针对刘磊烈士公然发表不当言论,不仅是对刘磊烈士名誉的侮辱、丑化和亵渎,伤害了刘磊烈士亲友及其社会公众的情感,更重要的是对刘磊烈士不惧牺牲、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和传统美德的否定。“哀莫大于心死”,如果整个社会对被告唐某某的行为听之任之,就会使英雄流血,亲属流泪,公众寒心,长此以往, 见义勇为的热血将不复存在,社会麻木不仁之风大盛。特别是当今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伴社会奉献精神随部分人价值观念的扭曲、是非观念的混淆,和牺牲精神受到质疑。在此,我们将唐某某的侵权行为诉之司法,要求唐某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方面是慰藉亡灵、安抚亲友及社会公众,更重要的是以法庭的形式明辨是非,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通过本案的公开审理,告诫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在网络上歪曲、诋毁、丑化、否定英雄事迹和精神。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言论自由不得与国家的法律相抵触,不得破坏公共秩序,不得有损社会公德,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论何人、何时、何地侵犯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都将依法亮出正义之剑!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英雄烈士名誉不容侵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以法之名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希望让烈士家属得到安慰,希望让更多的人尊敬英烈、崇尚英雄。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