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来访及其他各项诉讼工作的公告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0-02-01 11:40:52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指示和要求,严格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稳妥做好各项诉讼工作,汉寿人民检察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认真做好春节上班后的诉讼接待和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检察院相关通知精神,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指示和要求,严格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法稳妥做好各项诉讼工作,汉寿人民检察院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真做好春节上班后的诉讼接待和服务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上级检察院相关通知精神,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

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二、强化接待窗口和司法办案场所的疫情防控

为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维护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司法办案区域的公共卫生安全,汉寿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于2月3日起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视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诉讼参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确需来检察机关的,请先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诉讼服务热线进行预约,来访时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三、倡导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方式来访及申请其他诉讼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除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诉讼业务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诉讼服务:

1.邮寄。请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汉寿县龙阳中路612号汉寿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15900。

2.登录网络。请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根据系统提示完成注册和反映诉求操作,并将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及法律文书等压缩后作为附件上传。也可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或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完成以上操作。

3.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2020年2月3日起,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或向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四、切实维护好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电话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可以采用中国邮政检察专递的方式邮寄。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暂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应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的情况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加强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将及时依法办理。

五、及时办理各类案件,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

对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案件受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受理此类案件,并做好卷宗和有关物品的消毒工作。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六、依法受理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

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所在。检察机关将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举报。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办理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等犯罪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及时认真回复答复每一件群众诉求,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因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1日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