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与湖南省欣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经二审法院判决卢某应支付该公司本金18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卢某收到了一笔由黄某转来的25万元工程补偿款,收到这笔补偿款后,卢某在明知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将该笔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侦查机关向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办案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卢某时,卢某认为一审法院在诉讼前已查封了其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三套,其价值足以偿还该公司债务,在收到黄某转来的25万元工程补偿款时,自认为将这笔工程补偿款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并不影响二审判决的执行,因而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构罪缺乏正确的认识与判断。办案检察官通过明理释法,向卢某出示了类似行为的有罪判例,犯罪嫌疑人卢某从思想上彻底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后悔万分,表示一定积极偿还所欠借款与利息。办案检察官又深入被害单位,认真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帮助企业分析捕与不捕可能带来的后果。经过全盘考虑,在律师的参与下,卢某的家属代卢某偿还了部分欠款之后,与被害单位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害单位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检察机关遂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此案,既给了卢某一个悔罪自新的机会,又为民营企业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检察机关助推民营企业发展的办案理念受到了社会的赞许。(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潘佳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