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7日,由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陈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该县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安乡县人民检察院首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20年3月16日晚上20时许,陈某等三人各自携带电瓶、逆变器组合等电鱼工具相约来到安乡县虎渡河梅家洲河段,通过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安乡县渔政管理站稽查人员当场查获,并当场缴获此次非法捕捞的鲫鱼、白条等鱼类共计1730克以及电打鱼工具三套。 另查明,该案发地点为禁渔区,案发时间为禁渔期内。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论证,阐明其行为破坏了我国的渔业资源和当地的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陈某等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电打鱼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当庭表示认罪并同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陈某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对电瓶、逆变器组合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责令被告人陈某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购置价值5873元的草鱼、鲢鱼、鳙鱼苗种,放流至安乡县渔政码头,用于修复渔业资源与环境;共同承担直接经济损失1174.6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二十条从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妥善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角度出发,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融媒体记者:邱琪 通讯员:高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