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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转鱼塘“赚大钱”?安乡检察提醒:你可能在犯罪!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23-03-02 11:43:42
摘要:为坚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安乡县检察院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对三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作出处理。案例一2021年3月,李某某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在安乡县官垱镇非法占用耕地开挖池塘,但被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制止。同年10月,李某某未经许可,仍雇人对上述土地开挖建塘,并在塘内放养鱼苗,设置增氧机、饵料机等养鱼设备。经鉴定,李某某损毁耕地面积9455平方米,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被损坏耕地达到...

为坚守耕地红线,切实保护耕地,安乡县检察院依法履职,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对三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作出处理。

案例一

2021年3月,李某某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在安乡县官垱镇非法占用耕地开挖池塘,但被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制止。同年10月,李某某未经许可,仍雇人对上述土地开挖建塘,并在塘内放养鱼苗,设置增氧机、饵料机等养鱼设备。经鉴定,李某某损毁耕地面积9455平方米,属于永久基本农田,被损坏耕地达到特别严重损毁程度,被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二

2022年,周某某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将其在官垱镇租种的土地改造为鱼池。经鉴定,损毁耕地面积11725平方米,损毁程度严重。2022年6月28日,周某某主动复垦,经验收符合要求。鉴于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行复垦土地,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行政机关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0年,张某某未经相关职能部门许可,将其在安障乡租种的部分土地开挖成鱼池进行水产养殖。经鉴定,损毁面积6243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430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936平方米,损毁程度严重。2022年8月18日,张某某自行复垦,经验收符合要求。鉴于张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行复垦土地,安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并建议行政机关对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罪所保护的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也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被告人李某某、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干扰了农业生产秩序,侵蚀了粮食生产之基,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三人的行为还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故我院以“谁损毁,谁复垦”为原则,要求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对毁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并根据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及整改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耕地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安乡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聚焦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突出问题,严惩各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法律之重器,捍卫耕地安全,为坚决守住全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贡献出检察力量。(来源:安乡检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