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常德鼎城法院:土地权属有争议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0-24 10:20:26
摘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2003年3月,原鼎城区某村组长黄某组织对集体土地发包,被告朱某以每亩135元的价格取得承包经营权,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7年,该组村民要求收回该承包土地,请求政府多次协调处理未果,故该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集体土地,且被告补交承包费并赔偿损失。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辩称,本案诉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原东风村民委员会,原告也不是农村...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

2003年3月,原鼎城区某村组长黄某组织对集体土地发包,被告朱某以每亩135元的价格取得承包经营权,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7年,该组村民要求收回该承包土地,请求政府多次协调处理未果,故该组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集体土地,且被告补交承包费并赔偿损失。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辩称,本案诉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原东风村民委员会,原告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原告依法不享有诉权,无权主张返还。本案诉争的集体土地系原某村民委员会委托时任组长黄某组织竞标,被告以每亩135元的价格取得三十年的承包经营权。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现本案涉案的土地权属不明,也无法确定被告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及面积。原告未向法院提供涉案土地的权属证书及承包合同,现双方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均有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产权确认属政府处理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可在涉案土地权属确认后再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郑丹)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