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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区法院:以找工作为由盗窃钱财 90后女子获刑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05 10:04:58
摘要: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汪某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在常德市城区以找工作为由获取他人信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50元,所盗钱款均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12月中旬某天15时许,被告人汪某以找工作为由到常德市武陵区高山街某店内,趁员工不备,盗窃该店员工吴某现金500元;20...

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汪某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次在常德市城区以找工作为由获取他人信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150元,所盗钱款均被其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7年12月中旬某天15时许,被告人汪某以找工作为由到常德市武陵区高山街某店内,趁员工不备,盗窃该店员工吴某现金500元;2017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汪某以找工作为由来到常德市武陵区某网咖,趁收银台无人看管之际,盗窃该网咖收银台内及员工赵某现金1000元左右;2017年12月底某天晚上,被告人汪某在其住宿的常德市武陵区某宾馆内盗窃了宾馆老板娄某现金700元;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汪某以找工作为由来到常德市武陵区高山街一便利店,趁人不备,盗窃收银台内营业款1200元;2018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汪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某网咖员工宿舍内盗窃员工李某现金250元;2018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汪某以找工作为由来到常德市武陵区一母婴店,趁人不备,盗窃该店服务员刘某放在柜台旁背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500元、身份证和2张银行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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