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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事故找人顶包 骗保不成二人均获刑罚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06 17:04:16
摘要:酒后驾车出事故,为了逃避处罚同时骗取保险赔偿金,竟找人“顶包”。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保险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5月12日凌晨00时33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湘A****汽车,在湖南省汉寿县某路段因倒车操作不慎,与一直行的...

 

酒后驾车出事故,为了逃避处罚同时骗取保险赔偿金,竟找人“顶包”。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保险诈骗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余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年5月12日凌晨00时33分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湘A****汽车,在湖南省汉寿县某路段因倒车操作不慎,与一直行的牌照为湘J****白色越野车相撞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拨打保险理赔电话,杨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赶到现场的被告人余某,并要余某顶包。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勘查、询问时,杨某、余某均称系余某开车导致车祸。同年5月28日,公安民警依法传唤杨某和余某,二人如实供述了欺骗保险公司以获取保险赔款的犯罪事实。经常德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为:湘A****汽车车辆损失价值评估为人民币47163元;湘J****汽车车辆损失价值评估为人民币2523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保险诈骗系结果犯,只有取得保险金才能构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余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余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余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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