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7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与同案人成某(已判决)、易某(另案处理)酒后乘坐同案人刘某(另案处理)驾驶的小车在某路口等红绿灯时,成某称后面车上的人骂人,便下车将后面车内的被害人焦某、周某、邓某、周某某拉下车并发生扭打,随后杨某也下车和成某一起对邓某、焦某等人进行了殴打,将邓某的头颈部等多处打伤。经鉴定,邓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焦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周某某的损伤未构成轻微伤以上损伤。案发后,刘某、易某赔偿了被害人邓某、周某某、焦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同案人成某提议所致,故比照成某的量刑酌情对杨某从轻处罚。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