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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车主证件勒索财物 男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06 17:10:26
摘要:男子邹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桃源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证件等财物,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纸条要求车主付钱“赎回”。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邹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区、桃源县境内,趁他人未锁好车门之机窃取车内证件,并留下字条“想拿回证件就打电话188***740”,后以微信转账...

 

男子邹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桃源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证件等财物,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纸条要求车主付钱“赎回”。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就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邹某在常德市武陵区城区、桃源县境内,趁他人未锁好车门之机窃取车内证件,并留下字条“想拿回证件就打电话188***740”,后以微信转账或交付现金的方式勒索财物,共计作案10起,获赃款人民币14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武陵区某小区,在车牌为湘J***18的白色宝马轿车内盗得户口本、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晏某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获人民币300元方归还证件。

2018年2月14日晚,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桃源县某镇,在车牌为湘J***l2的轿车内盗得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王某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获人民币310元方归还证件。

2018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桃源县某地,在车牌为湘J***29的越野车内盗得驾驶证、户口本,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朱某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获人民币310元。公安机关将该证件查获后,于2018年3月2日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

2018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桃源县某镇,在车牌为湘J***D5的越野车内盗得驾驶证、行驶证及香烟等物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黄某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人民币250元,因被害人黄书林未予理会而未获得财物。

2018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桃源县某镇后街,在车牌为湘J***80的七座车内盗得驾驶证、医疗证、田补本,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徐某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获人民币120元方归还证件。

2018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武陵区某路,在车牌为湘J***51的小车车内盗得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丁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获人民币150元方归还证件。

2018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武陵区,在车牌为湘J***87的汽车内盗得行驶证和车钥匙,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因被害人蒋某未与其联系而未获得财物,盗得的物品被公安机关干警查获后,于2018年3月5日发还给了被害人蒋某。

2018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武陵区,在车牌为湘J***ZT的小车内盗得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待被害人何某某与其联系取回证件时,敲诈获人民币300元方归还证件。

2018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武陵区,在车牌为湘J***9C的轿车内盗得驾驶证、行驶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因将该盗得的证件误归还给前述被害人何某某而未敲诈。

2018年2月22日至25日期间某日晚,被告人邹某来到本市武陵区某社区,在湘J***8D的小车内盗得行驶证、驾驶证,并留下写有其手机号码的字条,因被害人陈某一直未发现与其联系而未敲诈。同月25日,公安机关将该被盗证件查获后发还给被害人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邹某在第四笔、第七笔、第九笔、第十笔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但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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