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男子文某曾因犯盗窃罪五次获刑,2018年7月刑满释放不到十天,又因“顺走”他人车辆被抓获。日前,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这盗窃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8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在本市寻找目标准备盗窃车内财物,于次日2时许在本市武陵区一停车场入口处发现被害人梅某停放的一辆红色汽车(车牌号:湘JX**)的副驾驶门没有上锁,便进入车内寻找财物,后发现车内留有备用钥匙,于是开车将车盗走。经常德市武陵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认定结论为:被盗车辆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41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