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周融媒

恋爱期间借款,分手后是否要偿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17 09:23:38
摘要:男女在恋爱期间,相互之间给付钱财是非常普遍的,当一方有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一旦恋爱关系破碎,不得不回归现实,便会产生关于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的纠纷。近日,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后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张某、李某于2016年5月相识后互生情愫,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在微信上向李某,承...

 

男女在恋爱期间,相互之间给付钱财是非常普遍的,当一方有困难时,有的直接给付钱款,有的给付财物。这样给付的性质一般有二种,一种是赠与,还有一种是借贷。一旦恋爱关系破碎,不得不回归现实,便会产生关于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的纠纷。近日,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恋爱分手后要求偿还借款”的案件。

张某、李某于2016年5月相识后互生情愫,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张某多次在微信上向李某,承诺待经济好转了会连本带利还给李某,李某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多次向张某给付钱款共计33000元。2018年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后分手,李某向张某讨要欠款,张某认为钱款系恋爱期间李某自愿给付,双方没有借条,不构成借贷关系,故不愿偿还。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告上法院。

认定要点: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李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李某提供转账单及聊天记录的情况下,李某对于借款的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转移至张某,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款为赠与而非借贷时,该款项应认定为借款。且款项往来发生的起因是张某主动要求李某给他转账的,并告知李某款项用途,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为双方之间属于借贷关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王洪涛 律伟)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