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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权利,法律不一定支持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0 15:52:18
摘要:近年来,基层法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当地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结果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来,案件原、被告系共祖父的堂兄弟,均系同村的村民。在被告亲弟媳农转非后,被告弟媳将土地归还给了村里,因双方为当时村里将土地发包给了原告还是...

 

近年来,基层法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给当地社会稳定和生产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起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结果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来,案件原、被告系共祖父的堂兄弟,均系同村的村民。在被告亲弟媳农转非后,被告弟媳将土地归还给了村里,因双方为当时村里将土地发包给了原告还是被告发生争执,在土地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后,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原告依据手上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张土地发包给了自己。但是经过开庭审理发现,原告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村民委员会颁发的,且没有土地行政部门在权证上面盖章,当时村民委员会为了方便统计和收取提留根据当时土地的耕种人登记而发放给村民的。村里从第一轮土地承包由组分田到户至第二轮至今,未调整承包土地,亦未签订承包合同也未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组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沿袭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先锋村委会只认可1995年面积到户的承包面积。通过核实村里《农户95年与2009年承包面积对照表》中记载该土地发包给了被告。

鼎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所依据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村民委员会颁发的,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因此认定原告所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彭友、蔡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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