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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法院:动物致害 饲养人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8-12-26 15:08:18
摘要:疏于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致他人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赔偿原告金某财产损失1000元。被告陆某饲养了一条狼狗,平时都关在自家院子里,陆某外出时忘记关院子的门,导致狼狗跑出院子将邻居家饲养的18只大鸡和19只小鸡全部被咬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元。事后金某找到陆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陆某只同意赔偿200元,经多次协商后金某无奈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陆某赔偿损失1500元。该案经过开...

 

疏于管理自己饲养的动物致他人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陆某赔偿原告金某财产损失1000元。

被告陆某饲养了一条狼狗,平时都关在自家院子里,陆某外出时忘记关院子的门,导致狼狗跑出院子将邻居家饲养的18只大鸡和19只小鸡全部被咬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元。事后金某找到陆某要求赔偿损失,但陆某只同意赔偿200元,经多次协商后金某无奈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陆某赔偿损失1500元。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庭审开始不承认自己饲养的狼狗咬死原告家鸡的事实,但原告拿出了狼狗咬鸡时拍的照片,还有咬死鸡总数量的照片,而且三个邻居当庭作证证明原告金某家的大小37只鸡全部都被被告陆某饲养的狼狗咬死的事实。面对铁证,陆某最终承认自己饲养的狼狗咬死金某家鸡的事实,但仍然坚持只同意赔偿200元。

津市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狼狗饲养者陆某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狼狗跑出院子咬死金某家饲养的鸡,导致被告较大金额的财产损失,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无果,该院依据当时鸡的市场价格及数量酌定被告的经济损失为1000元,最终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向原告金某承担1000元的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陆某负担。(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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