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肇事者赵某、赵某的父母以及向其出售摩托车的王某被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肇事司机赵某系一名未成年人,前不久,在未征得其父母的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向王某购得二手摩托车一辆,王某在向赵某出售该摩托车时复印了赵某的身份证件,在已知晓赵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连同行驶证交付给了赵某。第二天赵某驾驶该摩托车外出时撞倒行人汪某,导致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汪某死后,其近亲属在与赵某父母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将包括赵某、赵某父母及王某在内的多名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资格,不能驾驶机动车,王某在出售该车时在已知晓赵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付给他,也存在过错,亦是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因素,故赵某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全案情况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赵某父母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