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一、原告庞某与被告钱某离婚;二、被告钱某侵犯原告庞某身体健康权赔偿损失7万元。
庞某与钱某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钱某性情粗暴,加之双方与对方家人关系处理不好,产生了夫妻矛盾。双方再次为家庭事务发生争吵并撕扯扭打,钱某一怒之下对庞某拳打脚踢,造成庞某严重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庞某提出离婚并要求钱某赔偿受伤损失,钱某仅同意离婚不同意赔偿损失,庞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钱某离婚并要求钱某赔偿损失足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一、庞某与钱某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无法磨合、沟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庞某提出离婚,钱某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均失去共同生活下去信心,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庞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庞某与钱某系夫妻,本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产生纠纷后双方均采取过激方式引发冲突,双方都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钱某出手打伤庞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庞某对自身受伤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确定钱某负担损失70%,庞某自负损失30%。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高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