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这应该是2018年底行车安全最火的一句话了。可是依旧发生了下列都不希望发生的事。
2018年9月27日下午,刘某工作期间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鼎城区建新路行驶,禹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滨江路由北往南方向经过,两车在路口发生碰撞,碰撞后禹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加装的顶棚前端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行人彭某撞到在地。行人彭某被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禹某两人的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彭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禹某对彭某家属予以补偿,彭某家属书面放弃对禹某的起诉。另将刘某以及刘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交了某鉴定所的意见书,证明彭某是此次交通事故导致的重型颅脑外伤而死亡,还提交了被告刘某的工作资料,证明刘某是在工作期间造成的交通事故。承办法官依法核实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过多番审查,证实了本次事故发生时刘某在履行职务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据此,应由刘某赔偿的部分由刘某所在公司赔偿。
法官提示:当今社会,在外出行,车多、人多、危险多,出门在外应注意安全,文明行驶,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不必要的交通事故。(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文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