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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优先权主张要积极 莫让权利睡大觉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3-12 10:41:47
摘要: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支持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判决。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2月12日,鼎城区人民法院江北中心法庭庭审直播中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支持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案情回顾: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工程(围墙)承包协议书》。工程位于常...

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首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支持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判决。

2019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2月12日,鼎城区人民法院江北中心法庭庭审直播中首次适用该司法解释,支持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回顾:原告黄某与被告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8日《工程(围墙)承包协议书》。工程位于常德市某食品工业园。承包工程内容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厂区永久性围墙。承包的工期为40天,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8年9月10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向黄某出具《欠条》:“今欠到黄某工程款伍拾叁万壹仟元整属实。月息按2%计算。” 黄某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3.1万元及相应利息;确认原告黄某对上述工程款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黄某是否应当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拍卖的方式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时间的变更,但未约定还款时间。因优先受偿权系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而设立的除斥期间。当事人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应当认定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为出具欠条之日,即2018年9月10日。从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六个月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3日起诉,未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寄语: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间系除斥期间,即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制度安排。司法解释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由之前的竣工之日,修改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期间为六个月,该变化能够更好的保护承包人的权益。即便如此,维权也要积极,别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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