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肖某起诉被告陈某要求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被告陈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婚生女由其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但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
原告肖某称,其婚后的收入均用于生活开支及小孩抚养,没有任何积蓄。被告陈某称,自己无业,但原告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稳定,虽然没有存款,但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
承办法官将肖某与陈某分开逐个进行调解,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将公积金总额减去原告婚前缴纳的部分,再平均分割。由于离婚并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故原告肖某向亲友借款5.7万元作为公积金折价补偿给了被告陈某。
法官说法: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时需要处理的重大事项,而住房公积金的普遍缴纳也增加了财产形态的多元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处理中,要注意三点,一是只能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二是公积金余额的分割不区分单位缴费还是个人缴费;三是公积金在分割时无论是否能够提取,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持有一方按照账户余额,给另一方折价补偿。(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灿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