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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未成年人网吧致人受伤 监护人管理者均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4-04 16:11:38
摘要:【案情】2017年某日,刘某与朋友在某网络电竞馆上网,晚8时许,刘某下机准备离开网吧,走到网吧出门口时,不知后有苏某某跟随,两人一前一后走出网吧大门口时,刘某刚迈出右脚(左脚还未完全出门),苏某某(未成年)跟着推门出去时不慎用门框砸伤了刘某的左脚跟腱。刘某受伤后立即被苏某某和刘某的朋友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跟腱部位断裂,需手术治疗。刘某受伤后,其经济损失未获分文赔偿,故诉至法院。【分歧】刘某认...

【案情】

2017年某日,刘某与朋友在某网络电竞馆上网,晚8时许,刘某下机准备离开网吧,走到网吧出门口时,不知后有苏某某跟随,两人一前一后走出网吧大门口时,刘某刚迈出右脚(左脚还未完全出门),苏某某(未成年)跟着推门出去时不慎用门框砸伤了刘某的左脚跟腱。刘某受伤后立即被苏某某和刘某的朋友送往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跟腱部位断裂,需手术治疗。刘某受伤后,其经济损失未获分文赔偿,故诉至法院。

【分歧】

刘某认为:苏先生作为苏某某的监护人,网络电竞馆作为刘某上网的管理者,均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苏先生认为:苏某某没有实施侵害刘某身体的行为,刘某的受伤与苏某某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某诉请的赔偿数额部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

某网络电竞馆认为:网络电竞馆只对本娱乐场所的环境因素所产生的损害负责,不对个人之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对网络电竞馆的诉讼请求。

【审理】

主审法官围绕各方争议的焦点对整个事故展开详细分析:苏某某跟随刘某从某网络电竞馆出门时,在推门过程中不慎砸伤刘某的左脚,苏某某具有较大过错,系直接侵权人,结合本案实际,认定苏某某对刘某的受伤承担60%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苏某某应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应由苏先生承担;刘某在出门时未确保自身安全,未意识其身后随时有人跟随推门,且穿着拖鞋出门加大了受伤的危险度,对自身受伤具有相应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某网络电竞馆作为刘某、苏某某上网娱乐的管理者,未加强场所管理,违法准许未成年人进入该娱乐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本案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某网络电竞馆对刘某受伤具有一定过错和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其承担20%的民事责任。

【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刘某的各项经济损失,由苏先生、某网络电竞馆按责赔偿后,其余经济损失由刘某自负。(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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