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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司机在送货单上签字,是否一定要承担付款责任?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4-04 16:16:50
摘要:2011年12月,杨某某联系某建材公司,因道路建设需要在其公司处采购荷兰砖、盲道砖等建筑材料,该建材公司多次向杨某某发送建筑材料共计价值19万元,送货单上载明了某某路(杨某某)以及每次发送的材料数量及价格,司机黄某甲、黄某乙送货时在送货单上签字。建材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杨某某一直未支付,建材公司便将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支付货款。为化解矛盾,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上述事...

 

2011年12月,杨某某联系某建材公司,因道路建设需要在其公司处采购荷兰砖、盲道砖等建筑材料,该建材公司多次向杨某某发送建筑材料共计价值19万元,送货单上载明了某某路(杨某某)以及每次发送的材料数量及价格,司机黄某甲、黄某乙送货时在送货单上签字。建材公司多次催讨货款,杨某某一直未支付,建材公司便将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共同支付货款。

    为化解矛盾,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上述事实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法律关系,建筑材料由杨某某联系购买,且送货单上收货人为杨某某,可见本案买卖合同双方缔约主体和履行主体均为建材公司和杨某某,黄某甲与黄某乙虽在送货单上签字,只是证明收到了要送的货物,其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黄某甲与黄某乙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经过庭后调解,建材公司也弄清了责任主体,故与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建筑材料款由杨某某负责偿还,黄某甲与黄某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作者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王洪涛)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