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湘潭市委原副书记赵文彬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赵文彬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庭审
常德中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文彬利用担任长沙市开福区委书记,长沙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长沙市委常委、大河西先导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以及湘潭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揽、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国土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7.1049万元。
常德中院认为,被告人赵文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赵文彬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自愿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左龙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