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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女子滑雪摔伤致舞蹈梦碎 起诉滑雪场获赔偿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5-15 12:31:18
摘要:小梁是位舞蹈专业的漂亮小姐姐,大学毕业后自己经营了一家舞蹈工作室。如果没有去年十一假期的那场恶梦,小梁现在应该正在舞蹈室教学员们学跳新舞蹈,而如今,她只能在旁边看着,不能亲身示范了,因为自己的腿在去年十一滑雪期间摔成了十级伤残。小梁以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滑雪场作为经营...

 

小梁是位舞蹈专业的漂亮小姐姐,大学毕业后自己经营了一家舞蹈工作室。如果没有去年十一假期的那场恶梦,小梁现在应该正在舞蹈室教学员们学跳新舞蹈,而如今,她只能在旁边看着,不能亲身示范了,因为自己的腿在去年十一滑雪期间摔成了十级伤残。小梁以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将其告上了法庭。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保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但其服务与管理均存在缺陷,小梁受伤的部位是右手,滑雪场也并未提供护膝、护肘等设备,故法院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梁在滑雪时跌倒致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参与者在滑雪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安全。小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初学者,在进行如此危险的运动时,应当对运动环境进行勘察,在本案中,小梁自上而下滑行时未控制好滑行速度,且在摔倒时未采取双手抱胸的正确摔倒姿势,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其没有做好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

因此,桃源县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小梁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的焦点主要是滑雪场是否对小梁的摔伤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可能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能是基于合同义务,也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在现实生活中,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很广,不同义务人对不同保护对象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同的,在法律中无法明确其具体内容。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参考该安全保障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所在地区的具体条件等各种因素,根据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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