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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鼎城:运输合同起纠纷,法院调解终言和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5-22 15:54:16
摘要:万某为货车司机,常受他人雇请从事公路运输。2018年6-8月,其接受张某雇请,为张某从怀化将钢材运输至常德工地。期间张某向万某支付了部分运费,仍欠10000余元未付,在万某的要求下,张某向万某出具了欠条,但此后一直未履行,故此万某诉至鼎城法院院,要求张某支付该笔运费。鼎城法院受理后,即通知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各自阐述了事情经过和自己的看法,被告张某认为原告万某过磅记录存在多次重复的情况,怀疑存在作假,万某辩...

万某为货车司机,常受他人雇请从事公路运输。2018年6-8月,其接受张某雇请,为张某从怀化将钢材运输至常德工地。期间张某向万某支付了部分运费,仍欠10000余元未付,在万某的要求下,张某向万某出具了欠条,但此后一直未履行,故此万某诉至常德市鼎城区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该笔运费。

鼎城区法院受理后,即通知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双方各自阐述了事情经过和自己的看法,被告张某认为原告万某过磅记录存在多次重复的情况,怀疑存在作假,万某辩解系因为车辆加油、加水等导致载重存在细微差异,并且出场时记录员为图省事并未每次实际称重,导致存在多次套用数据的情况,而自己并不知情。知晓上述情况后,法官意识到双方系因缺乏沟通产生分歧,法官便向被告解释了原告辩称的合理性,并对原告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将运费付给原告,原告自愿撤回了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许多纠纷实际上是肇始于立场不同引起的分歧,又因为双方缺乏有效的沟通才最终发展成矛盾。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法院的调解和审判等查明事实的活动可以加深当事人之间的了解,通过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可以有效达到消弭隔阂、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结果。日常生活中,我们不管是进行经济活动还是人际交往,善用沟通和换位思考,也可以尽量避免产生误解和矛盾。(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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