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违法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5月24日上午,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王某荣等8人在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荣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供犯罪所用的发电机及竹篙等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晚上,8名被告人分别驾驶四艘船,来到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电打鱼的方式进行捕鱼,1月10日凌晨3时许,在坡头镇渡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王某荣被当场抓获,四艘船上共查获所捕捞的各种鱼类289公斤,其余六名被告人趁乱逃走,后迫于形势,先后主动投案。
汉寿县境内的西洞庭湖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王某荣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禁渔区以禁用作业方式和工具捕捞水产品,对生物多样性和湖泊生态平衡等造成了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刘瑶俊 戴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