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拖欠自己的材料款和工程款,私自将对方存放在他人处的机械设备卖掉,对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覃某某系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其公司承接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门卫室建造,后被拖欠工程款,经法院裁定,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作价20万余元抵偿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债务,上述机械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欠付王某某工资38,000元,材料款38,000元,2017年12月6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覃某某、王某某三方达成协议,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王某某先行支付工资欠款一万元,余款待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后直接支付给王某某,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配合覃某某向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追讨工程欠款,督促覃某某及时支付给王某某。2018年1月,王某某未经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覃某某同意,私自将寄存在案外人鲁某某处的上述机械设备卖与他人,用变卖设备价款冲抵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工资欠款和材料欠款。2019年1月15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抵偿的上述机械设备系覃某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欠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通过诉讼程序,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取得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的所有权,王某某未经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私自将所有权为该公司机械设备变卖,系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覃某某系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且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已确认机械设备的所有权系覃某某,故覃某某要求王某某赔偿私自变卖其所有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覃某某经济损失20万余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