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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分配不均引纠纷,法院判决享同等待遇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04 09:23:45
摘要: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五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据了解,原告张某、李某、刘某等19人系某社区居民小组居民。2017年,该社区居民小组的土地被决定征收,并于2018年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土地及财产补偿款共为11万余元。该居民小组共有居民29户,124人。该组居民经多次会议后,于2019年1月确定分配方案:祖籍户(含居住满30年户)人均补偿款为900余元,非祖籍户人均补偿款为500余元。张某、李某、刘某等...

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五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

据了解,原告张某、李某、刘某等19人系某社区居民小组居民。2017年,该社区居民小组的土地被决定征收,并于2018年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土地及财产补偿款共为11万余元。该居民小组共有居民29户,124人。该组居民经多次会议后,于2019年1月确定分配方案:祖籍户(含居住满30年户)人均补偿款为900余元,非祖籍户人均补偿款为500余元。张某、李某、刘某等19人是非祖籍户,认为其应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遂向法院起诉了社区及该居民小组。

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张某、李某、刘某等19人要求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每人应分配补偿款900余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居民小组系该社区居委会下属非法人集体经济组织,该社区居委会将土地补偿款发放给了该居民小组后,对该款的处置应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在居民小组的财产不足承担责任时,应对居民小组的行为给张某、李某、刘某等19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出生而取得,也可以依婚姻迁入而取得。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结婚迁入的并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妇女,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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