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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法院:学溜冰不慎受伤 监护人冰场均须担责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10 12:32:40
摘要:成年男子兆某由两位未成年人搀扶学习溜冰,另两位未成年人加入一起拉扯飞跑,兆某倒地受伤,兆某向溜冰场及四位未成年人主张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溜冰场承担30%责任、兆某自身承担20%责任,余下50%由四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均承担。鼎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兆某应朋友之邀,到某溜冰场学溜冰,未成年人王某、汪某也与兆某一起学溜冰,王某和汪某搀扶着兆某(汪某在兆某左边、王某在兆某右边,兆...

 

成年男子兆某由两位未成年人搀扶学习溜冰,另两位未成年人加入一起拉扯飞跑,兆某倒地受伤,兆某向溜冰场及四位未成年人主张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溜冰场承担30%责任、兆某自身承担20%责任,余下50%由四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平均承担。

鼎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兆某应朋友之邀,到某溜冰场学溜冰,未成年人王某、汪某也与兆某一起学溜冰,王某和汪某搀扶着兆某(汪某在兆某左边、王某在兆某右边,兆某夹在中间)。在学溜冰过程中,来了未成年人朱某、杨某(两人未穿溜冰鞋),朱某、杨某一边一个分别拉着王某、汪某,五人互相拉扯着用力跑,速度很快,在跑的过程中,兆某、王某、汪某三人均摔倒在溜冰场,兆某当时就受伤站立不起。兆某被送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25天,后对伤情进行了鉴定。经核实,兆某受伤后的经济损失为8万余元。

法院认为,溜冰场作为娱乐经营场所,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溜冰人员学溜冰过程中,未加强安全防范,虽在溜冰场所贴有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但在溜冰人员未完全遵守时,未及时制止溜冰人员的不当行为,确保溜冰人员的人身安全,溜冰场工作人员在行为上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溜冰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情认定溜冰场承担30%的民事责任;其次,兆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溜冰过程中,邀请并认可未成年人搀扶学习,应意识或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兆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加强自我保护,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兆某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兆某承担20%的民事责任;再次,杨某、朱某、汪某、王某在参与溜冰过程中,对兆某互相搀扶拉扯、互相作用侵权,具体责任难以区分大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余下的50%的民事责任中平均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冷德广 付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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