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立案,我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因为我现在生活都不能处理了,根本没有能力照顾小孩。”6月中旬,一名行动不便的中年男子拿着起诉状来到桃源法院桃花源法庭向法官诉说。
原来,该男子姓李,是桃花源镇某村人,9年前与前妻邬某离婚后独自抚养儿子小李,生活虽然艰辛但也过得去,但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去年,李某突然患上了肌肉萎缩症,导致生活无法处理,15岁的儿子也进入了叛逆期,力不从心的教育导致儿子成绩直线下降。李某只好与前妻邬某协商,想让邬某抚养小孩,谁知邬某却表示不愿意,无奈之下,李某只能寻求法院帮助。
审阅过材料后,承办法官雷妮便立即拨通了邬某的电话,询问相关情况,并通知邬某到庭参与调解。邬某到庭后,向雷法官陈述其并非不愿意抚养儿子,而是因为已再婚并生育有一个小孩,自己现在没有收入来源,担心把儿子小李带回家后现任丈夫不高兴,影响夫妻感情。雷法官当场向邬某讲解法律法规,并将邬某现任丈夫杨某邀请至法庭,对其二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其认识到给孩子一个健康合适的成长环境才是最重要的,希望邬某、杨某能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李某的建议。
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邬某终于同意直接携带抚养儿子小李,杨某也当场作出承诺,表示一定会像对待亲生儿子一样对待小李。雷法官最后还征询了小李意见,其表示愿意随妈妈共同生活。至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雷妮)
法官说法:
一、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提起主体
父母有权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实际是指父母,因此父母是此类案件的适格原告。一般在实践中,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提出较多,像本案中直接抚养小孩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较少。
二、变更抚养权的考量因素
抚养关系不是随意可以变更,判断抚养权的要结合抚养人经济能力及家庭状况,但除了物质条件以外,法官还会关注被抚养人的意愿、抚养人的陪伴、抚养人是否存在影响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负面因素等。诚然,是否具有法定的变更事由,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是否支持变更抚养关系需要审查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