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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被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三千元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20 09:11:28
摘要: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汶、苟某坤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案情回顾被告人张某汶、苟某坤均系某物流公司员工,从事危险化学品(黄磷)运输工作。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汶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载有危险化学品(黄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路上与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的案件。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汶、苟某坤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某汶、苟某坤均系某物流公司员工,从事危险化学品(黄磷)运输工作。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张某汶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载有危险化学品(黄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路上与周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

法院判决受重罚

经审理查明,苟某坤系该重型半挂牵引车主驾驶员,张某汶为该车的押运员。张某汶自2018年8月至10月16日期间,在驾驶证实习期内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运输危险化学品(黄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组,实施危险运输行为。苟某坤在明知张某汶未取得道路危险物品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张某汶多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汶、苟某坤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系共同用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汶、苟某坤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