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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男女分手后,“相约”法庭再聚首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21 09:47:35
摘要: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一纸诉状相见于法庭。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廖某与张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数月后,廖某拿着一张欠条将前男友廖某告上了法庭。开庭当天,廖某与张某共同到庭后,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廖某表示,恋爱期间,虽然双方有很多微信红包、转账,消费支出等经济往来,但起诉的借款50 000元,是找自己的亲妹妹借钱后,为支...

恋爱时你侬我侬,分手后一纸诉状相见于法庭。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廖某与张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分手数月后,廖某拿着一张欠条将前男友张某告上了法庭。

开庭当天,廖某与张某共同到庭后,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性,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廖某表示,恋爱期间,虽然双方有很多微信红包、转账,消费支出等经济往来,但起诉的借款50 000元,是找自己的亲妹妹借钱后,为支持张某开理发店借给张某的,还要张某当时打了借条,张某应当按约还钱。张某却认为借条无效,因为当时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虽然到廖某手里拿钱时写了借条,但平时二人开销自己也花了钱,说不定这50 000元的部分,廖某也有消费,故不用归还。

法官听后,耐心给双方做调解工作,释明道,基于双方的亲密关系,偶尔转转红包、为对方买买礼物,发生这些经济往来不可避免,但双方并未达成借贷合意,皆是当时为感情的自愿付出,无需返还也无法返还,但廖某以张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说明当时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出具借条后具有的法律效力,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张某应当偿还廖某50 000元的借款。

廖某与张某听后愿意自行协商,最终达成了张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该起纠纷当天调解结案。(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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