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在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但案件中竟然出现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离婚协议。
小王诉称,其与小张于2018年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了婚生子小凯由男方抚养,但实际上,离婚后小凯一直跟随女方生活,由外公外婆带养,现在女方要求从法律上变更抚养权。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来小王与小张在民政局签订正式的离婚协议前,两人手写了一份协议“草稿”,约定婚生子小凯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但在民政局离婚时,又产生了抚养权归男方的第二份离婚协议。据女方称,虽然两份协议对于抚养权约定不一,但双方实际上是按照第一份协议履行的。在庭审过程中,男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而女方也未提出有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婚姻法解释规定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之一,最终法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李佳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