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小兰与小凯于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小凯支付小兰7万元,8个月内付清。但一年过去了,小凯仅支付了2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未付,小兰诉至法院。庭审中,小凯辩称,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而且还有夫妻共同债务,小兰应当承担。经过开庭审理,小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在被胁迫的情形下签字,那么就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付款义务,而且小凯辩称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离婚时却并未做出任何约定,故在本案中对此不作处理。
法官提醒,离婚协议是民事行为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当依照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李佳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