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所生子女由刘某某抚养,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今年1月,刘某某被人一纸诉状告到鼎城区人民法院,称其前夫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约21万余元,要求丁某与刘某某共同偿还该笔债务,并支付利息。
基本案情:陈某与丁某原系同事, 2015年丁某向陈某借款60000元一直尚未归还,2018年5月丁某又向陈某借款150000元,约定2018年7月16日偿还。在约定时间过后,陈某多次向丁某催讨债务未果,故起诉至法院。陈某认为,丁某向陈某借款时,丁某与刘某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应该与丁某共同偿还上述债务。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某辩称,丁某向陈某借款及借款时间、数额、用途,其均不知情,即使发生了借贷关系,也是丁某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无证据证实刘某某知晓丁某向陈某借款,且陈某无证据显示丁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或者用于购房用途,根据庭审查明情况,丁某大量举债,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丁某所欠陈某债务不属于丁某与刘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某对丁某所欠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某借款本金210000元及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廖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