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与人方便,与己方便。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被告因相邻关系纠纷而对簿公堂。
张某(原告)与杨某(被告)系邻居。自2016年6月起,张某与杨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后,杨某多次拖来几车红砖等杂物,倾倒在张某家门口,将张某出门的必经之路封堵,严重影响了张某一家的出行。几年来,经当地基层组织和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至今仍有几车红砖等杂物堆放在张某家门口,张某为此烦恼不已,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杨某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后,杨某将红砖等杂物堆放在张某家门口,使得张某出门的必经之路不畅通,势必会影响张某一家人及其车辆的正常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判决杨某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堆放在张某家门口的红砖等杂物移走,保持张某家门口的出行道路通畅。
温馨提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应互相谦让,团结互助,和睦相处,即便有矛盾,也应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理智化解矛盾。一毫之善,与人方便;一毫之恶,劝君莫作。(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曾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