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4日上午,津市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彭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易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案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袁顺章担任审判长。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彭科单独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毒品重约0.29克;被告人易万单独向吸毒人员吴某贩卖毒品“麻古”和“冰毒”一次,毒品重约0.38克。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彭科接到吸毒人员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将毒品交给被告人易万,安排其送给徐某。两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徐某身上查获交易的“麻古”和“冰毒”共计0.34克。2018年6月21日下午,彭科在津市市城区将一批毒品放置于自己的车内时,被临澧县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查出“麻古”和“冰毒”共计12.35克,含有氯胺酮成分的毒品(俗称“K粉”)1. 49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科、易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的犯罪中,彭科起主要作用,为主犯;被告人易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法院判决,被告人彭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易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彭科的犯罪所得437元予以收缴,对被告人易万的犯罪所得300元予以收缴,均上缴国库。(记者:刘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