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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身撞限高杆受重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6-26 17:31:25
摘要: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乘车撞击限高杆致伤的侵权案件,该院依照各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雇佣陈某、郑某等四人为其到桃源县城双洲运输瓦片,将瓦片放至郑某驾驶的农用车厢后,因驾驶室内座位已满,陈某在回程时便坐在车厢内堆砌的瓦片上。当郑某的农用车从双洲驶上沅水大桥、经过支桥的限高杆时,因陈某背对车辆行驶方向,未能避开限高杆,致使其腰背部被限高杆严重挤压受伤。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一级...

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乘车撞击限高杆致伤的侵权案件,该院依照各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雇佣陈某、郑某等四人为其到桃源县城双洲运输瓦片,将瓦片放至郑某驾驶的农用车厢后,因驾驶室内座位已满,陈某在回程时便坐在车厢内堆砌的瓦片上。当郑某的农用车从双洲驶上沅水大桥、经过支桥的限高杆时,因陈某背对车辆行驶方向,未能避开限高杆,致使其腰背部被限高杆严重挤压受伤。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后陈某将杨某、郑某、某公路局、某运输局均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损害赔偿。

该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陈某在为杨某提供劳务过程中乘坐郑某车辆时与限高杆碰撞导致相关损失。对陈某的损失,首先,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注意自身安全,坐在农用车车厢内,在车辆经过限高杆时疏忽大意,导致其腰背部严重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次,郑某不注意行车安全,允许陈某坐在其农用车车厢内,人货混装,存在明显过错。再次,陈某与杨某存在劳务关系,杨某未对陈某施工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最后,某交通局、某公路局是限高杆设立主体,限高杆无明显的提示标识,且其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决由郑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杨某承担20%的责任,某公路局、某交通局各承担1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

近年来,限高杆伤人事件频发,值得人们警醒。驾驶人、乘客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应规范设置、监管限高杆,才能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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