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史某与田某系朋友关系。田某邀请史某承建其在常德市鼎城区某处的加油站工程,由史某包工包料。双方签订合同后,史某按约定完成了施工。但田某一直未付工程款。之后,史某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证人徐某应被告田某要求,出庭作证。在接受法官及双方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徐某陈述自己是田某加油站的合伙人。于是原告根据证人徐某这一陈述当庭申请追加其为被告。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法官遂宣布案件延期审理。后经调查,徐某承认自己在第一次庭审中说了假话,真实情况是他受田某雇请帮其做事,非为合伙关系。
法官当庭向对徐某进行了训诫,但考虑到其年纪尚轻,且法律意识淡薄,责令其提交书面的解释说明及悔过材料。庭后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悔过材料,并表示以后会严肃对待法律,认真履行公民义务。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黄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