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是毋庸置疑。但是如果在非正常道路发生安全事故,那车辆的投保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呢?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混凝土泵车致人损伤的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8月24日上午8时左右,张某雇请的驾驶员陈某驾驶混凝土泵车作业时,因操作不当,灌浆臂搬动角度过大,打到相邻房屋正在粉刷墙壁的王某,致伤王某身上多处受伤,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因泵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三者险,故王某将张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坚称,此案系车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的所有者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涉案的车辆为特种车辆,按照使用性质,事故多发生在施工工地而非正常行驶的道路,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再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既然保险公司对于特种车辆均予办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保险合同中也未明确约定该类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义务。
最终,法官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王某全部损失。(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李佳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