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炎热,很多人选择降温的方式就是在游泳馆里酣畅淋漓地游一圈,但是也得注意人身安全。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张女士在桃源县某游泳馆内游泳的时候,不慎摔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承担40%的责任,该游泳馆承担60%的责任,判决该游泳馆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5705.5元。
据了解,桃源县某游泳馆依法经营游泳池及各种水上游乐项目服务。2018年8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张女士及其十岁的女儿刷卡后进入游泳馆的游泳场游泳,当晚8时许,张女士与女儿回家时,张女士在该游泳场内摔伤至左髌骨骨折,后被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张女士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即游泳馆提供的场内设施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有证据表明张女士系在该场馆内摔伤,故游泳馆对张女士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女士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其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过错及原因力,桃源法院酌定张女士承担40%的责任,游泳馆承担60%的责任。(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伍梦霞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