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赔偿罗某医疗费7558.9元,鉴定费2000元,护理费742元,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2000元,后期治疗费为90000元,合计103700.9元。
据了解,罗某系桃源县某中学1806班在校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8年10月18日下午上第6节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刘某安排1806班的学生在该校体育场进行50米短跑测试,同时另一体育老师余某安排1804班学生在该体育场进行立定跳远测试。当天下午3:15分许,罗某从起跑线出发跑到约30米处,此时,1804班进行立定跳远测试的谌某突然出现在跑道内,导致两人相撞倒地,造成罗某两颗门牙牙冠根折,折致龈下,牙龈部分撕裂。后罗某父母带着罗某在多家专科医院求诊,罗某的伤情经鉴定:罗某之损伤需门诊治疗;误工期35日;护理期7日;营养期14日;医疗费用以医疗终结时间内实际所需为准;成年后义齿修复(种植牙)费用评估为30000元,需更换二次。
桃源县某中学对其在校注册的4490名学生在桃源财保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
桃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罗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于桃源某中学,该校对其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罗某在体训课期间,与他人碰撞倒地受伤,可见,该校在组织罗某上体训课时,未合理安排时间、场地及区域划分该校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桃源某中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法定义务导致罗某受伤,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桃源财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