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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法院:私自雇佣童工出事 合同保证金无法退还

来源: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2019-08-09 18:19:32
摘要: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该厂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但是合同到期后,厂方却拒绝退还10万元。刘某认为厂方未按约定返还其保证金,遂将该厂诉至桃源法院,但经过调查发现,事情的背后并没有那么简单。据了解,2017年,刘某与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该厂生产线所有工程的劳务整体承包给刘某,刘某应向该厂交纳承包保证金100 000元。合...

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与刘某签订了一份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该厂交纳10万元的保证金,双方的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但是合同到期后,厂方却拒绝退还10万元。刘某认为厂方未按约定返还其保证金,遂将该厂诉至桃源法院,但经过调查发现,事情的背后并没有那么简单。

据了解,2017年,刘某与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该厂生产线所有工程的劳务整体承包给刘某,刘某应向该厂交纳承包保证金100 000元。合同期满,刘某无违约行为,厂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但是在2018年3月,刘某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王某在厂里从事红砖生产工作,5月24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同年11月8日,王某与厂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由厂方赔偿王某20万元。

由于刘某的行为造成厂方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厂方表示自己有权向刘某追偿并有权扣除刘某相应保证金,不足部分仍有权另行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书》中关于扣除保证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刘某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在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做工,因王某在做工过程中受伤,该厂作为用工主体向王某进行了赔偿,故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关于应扣除保证金的数额,虽该厂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20万元的赔偿款,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调解时刘某在场并对赔偿数额表示认可,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查明,王某受伤后产生的损失共计83 359.26元,故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应在扣除该数额后将剩余部分的保证金返还刘某。

最后法院判决桃源县某墙体材料厂将剩余的1.6万保证金返还刘某。(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 伍梦霞 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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